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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河南省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协会章程》的通知
    时间:2015/6/16 9:17:06 来源:河南省工程勘察设计信息网 关注:

    豫设协〔2015〕9号
    各会员单位:
    《河南省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协会章程》已经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会议审议通过并报河南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备案,现予以印发。
    附件:河南省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协会章程
                                                                    2015年6月11日 


     
     
    河南省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协会章程
    (2015年5月27日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河南省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协会(英文译名:Henan  Provincial Engineering lnvestigation and Design Association)。
    第二条  河南省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是由河南省从事与工程勘察、设计有关的各类经济组织自愿组成的、全省性、行业性、非赢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解放思想,改革开放,贯彻执行国家的政策、法

    律和社会道德风尚,在政府和会员单位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协助政府搞好行业管理,竭诚为会员单位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推动行业科技进步,管理创新,诚

    信服务,行业自律,持续发展。推动我省勘察设计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业务主管部门是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登记管理部门是河南省民政厅,本协会接受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南省民政厅

    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会址设在河南省郑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协助政府主管部门贯彻执行国家政策、法规,加强行业管理,制定行规行约,发展企业文化,弘扬职业道德,指导行业诚信评估工作,推动市场和行业的诚信建设


    (二)开展行业基本情况的调查,搜集研究、发布国内外勘察设计基础信息,为政府部门制定行业规划、技术规范和经济政策提供依据。
    (三)认真研究行业发展规划,配合主管部门及时解决行业改革和发展中的问题,促进勘察设计咨询业健康发展。
    (四)协助政府主管部门推行全面质量管理,贯彻ISO9000族系列标准,加强对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的监督检查,确保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五)根据政府要求和主管部门的委托,开展优秀工程勘察设计评选活动;开展行业诚信评估活动,增强会员单位的创优意识,推动市场和行业的诚信建设。
    (六)组织开展行业各类注册人员的培训,举办各种技术业务讲座、培训、研讨,提高勘察设计队伍的整体素质。
    (七)协助政府主管部门推进行业的技术进步,组织工程勘察设计CAD应用技术的培训和经验交流活动,搞好技术咨询服务,增强行业自主创新能力。
    (八)办好协会刊物,组织省内外信息交流,编辑本行业有关资料和文献,为会员单位提供信息服务。
    (九)加强与兄弟省市协会的联系,积极开展与国外有关方面的友好交往。
    (十)及时向政府部门反映会员单位的意见和要求,帮助会员单位解决存在的问题及困难,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十一)根据工作需要,发挥行业优势,创办经济实体、合法经营、开展有偿服务活动。
    (十二)完成政府主管部门和相关组织委托的其它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采取团体会员制。
    第八条  凡承认本协会章程的相关单位自愿申请,经审查同意,均可成为本协会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三)由常务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无特殊情况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果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讨论决定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审议协会工作报告和财务工作报告。
    (四)选举和罢免协会理事。
    (五)决定协会的终止事宜。
    (六)讨论其它重要事项并做出决议。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需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查并经省民政厅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

    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本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协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一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常务理事会下设秘书处作为办事机构,处理日常工作。秘书处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处在秘书长主持下进行工作。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力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秘书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建立和完善协会管理体系,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承办本协会决议的事项及理事长交办的工作;
    (六)处理日常其他事务。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分别从事各项专业活动。各委员会分别挂靠在各有关单位,根据职责和协会要求开展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条  本协会的经费来源有:
    (一)会员交纳的会费;
    (二)会员和非会员单位的自愿资助或捐赠;
    (三)开展各种培训和有偿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依法开办的经济实体上交的利润;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的经费用于下列支出:
    (一)召开会议、举办活动、组织研究的费用;
    (二)编印刊物、资料及宣传的费用;
    (三)办事机构的日常办公及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四)本协会工作所需要的其他费用。
    第三十二条  经费的使用和管理:
    (一)经费的收支由本协会秘书处统一管理。秘书处定期向常务理事会提出经费预决算报告,经常务理事会审议后,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
    (二)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南省民政厅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通过后15日内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查同意,并报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实现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查同意。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经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于2015年5月27日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自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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