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图中心的意见我想常犯的错误是有不少共性的,所以开一个新的专栏,希望大家把在图纸中被审图中心提出的比较典型的错误都贴上来,大家一齐努力,减少再次发生的次数,这样设计水平也就相应提高了。
1.消防电梯机房与其它机房之间隔墙上门洞未设甲级防火门。
2.地下车库出入口处的防火分区墙上未设甲级防火门,并用人防门代替甲级防火门。
3.地下车库出入封闭楼梯间门未设置乙级防火门。
4.汽车坡道出入口处未设防火卷帘。
5.地下室设喷淋系统后一个防火分区面积仍超过1000平方米。
6.地下自行车库防火分区面积超过500平方米。
7.柴油发电机房与储油间之间未设甲级防火门,且未采取防止油流散的措施。
(以上原因是对规范规定采用甲、乙、丙级防火门的条文内容不够熟悉)
8.设备用房门不应直接开向楼梯间。
9.防火门开启方向朝向变形缝。
10.楼梯电梯间合用前室外窗开启面积小于3.0平方米,不满足高规。
11.复式楼梯及公共楼梯的护栏采用横栏杆;教学楼梯、阳台、平台、低窗所选栏杆形式易攀爬,不符合规范要求。
12.对特殊建筑物规范的条文内容不熟悉,设计执行不到位(如体育建筑等)。
13.卧室、厨房上层为卫生间时,未采取防水、隔声和便于检修的措施。
14.玻璃面积大于1.5平方米,要在门窗说明中说明采用安全玻璃。
15.厨房窗开口的上方应设置不小于1M的防火挑檐,应满足《饮食建筑设计规范》JGJ64-89第3.3.11条的规定。
16.楼梯净宽是指外墙外到扶手中心的宽度,高层中不能小于1200mm。
17.高层建筑疏散门保证净宽900,所以门洞至少要有1050宽度。(因为门框占150).厨房的上方不应设置洗手间(复式住宅除外)无障碍设计。这是施工图审查时常被提出的问题。
对于第4点,不是非设防火卷帘不可,“当汽车库和汽车坡道上均设有自动灭火系统时,可不受此限”。 就是防火门不能向变形缝开启,现在的新通则要求不能跨越变形缝,更严了。
另外,再继续加以下内容,这些都是审图公司归纳的,希望大家能好好理解。
1.应设环形消防车道的未设消防车道。
2.位于两个防火分区之间的消防车道未用防火墙分隔。
3.地下室内安全疏散最大距离超过60米。
4.袋形走道尽端的房间室内安全疏散距离越过20米。
5.安全疏散出口穿过其他房间方能到达。
6.安全疏散门采用了弹簧门、卷帘门。
7.直接开向疏散楼梯间的门未设甲级防火门。
8.两个安全出口间的距离不足5米。
9.六层教学楼采用了开敞楼梯(应为封闭楼梯)。
10.一个防火分区无自己单独使用的安全疏散楼梯,全部安全疏散出口均应与其相连的防火分区共用。
11.面积超过60平方米的多层建筑的房间只开了一个门。
12.位于袋形走道的尽端的只开了一个门的房间,宽度不足1.4米。
13.应设防火门的未设防火门,或防火门未向外开启。
14.安全疏散楼梯间与相邻房间的窗间墙,或防火墙两侧的窗间墙,或连体住宅不同单元相邻两户之间的窗间墙宽充不足2米。
15.连体的高层塔式住宅(或称单元式住宅)既未设防烟楼梯间和消防电梯,也未从第10层起在相邻连通阳台或凹廊。
16.设备用房的门直接开向疏散楼梯间。
17.疏散楼梯间的前室布置了其他小房间且将门开向前室。
18.与地下室相通的疏散楼梯下到一层时未做设门分隔等措施。 7.直接开向疏散楼梯间的门未设甲级防火门------------要看建筑的等级吧。如果是甲级的才用甲级防火门。我上次做的是二级的,用乙级防火门就可以了。
19.应设防火门的未设防火门,或防火门未向外开启。---------------应该是楼梯间的防火门应是是向疏散方向开启,并不一定是向外开启的。
20.设备用房的门直接开向疏散楼梯间。------------------在地下室中,水泵房的门不是应该开向疏散方向吗?
解释一下,开向楼梯间的门可以是乙级防火门,楼上的没说错,,第二项写得向外开启就是指的向疏散方向了,可能这么说精确点吧。第三项是没错的,就是地下室的水泵房也不能直接开向楼梯,梯楼除了疏散门外是不能开无关的门的,可以看高规。可以做个过渡空间才能开门。后面前者说的是住宅,后者说的是饮食类建筑,不是一回事。
看新的通则:6.10.3的第7条。7 门的开启不应跨越变形缝。
1.12层住宅仅设一部电梯。
2.裙房的疏散楼梯下一层时未能直接通向室外,而是通过非扩大前室的营业厅后才能通室外。
3.消防电梯未下到地下室,或消防电梯未设前室;防烟楼梯间未设前室。
4.消防登高面面宽不足,或消防登高面无安全出口。
5.消防登高面的道路坡度大于2%,或转弯半径小于12米。
6.商场内的空调机房门直接开向商场。(这条我不认同,不知各位有何意见)
7.栏杆高度、构造做法不符合规范要求;低于0.9米的窗台未设防护栏(这条我再提醒:如果是公建,大于0.8米高差就要做了)。
8.公共卫生间未设前室。
9卫生间设在下层住户居室的直接上方。
10公共卫生间、公建、住宅的主要出入口缺无障碍设计,与无障碍通道相连的入口大门只设弹簧门,未设平开门。
11.彩用了国家和地方禁止使用的产品材料---实心粘土砖。
12.指定建筑设备----电梯的品牌厂家。
13.设备用房的门直接开向疏散楼梯间。------------------在地下室中,水泵房的门不是应该开向疏散方向吗?这个应该是这么说的,水泵房应该要有自己独立的出入口。
地下室设计的疏散楼梯本身就是专为设备用房用的(设备用房必须有一个直接对外的出口),如果设备用房的门不开向疏散楼梯,那设楼梯又有什么用?看来我是不得不说明了:
1.不仅是电梯,所有的设备设计院都不能把厂家名字写在上面,大家可以看设计勘察管理法规则,罚款达到30万元,这条没错!!!再说句,没错!!!
2.设备用房门不能直接开向梯间,见高规:6.2.5.1 楼梯间及防烟楼梯间前室的内墙上,除开设通向公共走道的疏散门和本规范第 6.1.3条规定的户门外,不应开设其它门、窗、洞口。防火规范有个精神,大家就记着,就是楼梯间和前室间只能开疏散门,别的门都别设,是不应,很重要,所以设备用房只要求有直接对外出口,当然是通过公共过道了,不能穿套,我认为是这样理解,不认同的跟贴!!!
再写几条都是和设计深度有关:
1.总平面图未表示环境及其功能。未标注建筑间距,未注明各种出入口的位置(主入口,次入口、地下车库出入口、人防主、次入口等),未注明消防登高面的位置,示标注道路宽度和转弯半径。未注明退后红线的尺寸。
2.一层平面漏画指北针。
3.缺必要的节点详图(如外墙、电梯井),或有详图但详图不详,无滴水线、无细部尺寸、无材料名称及构造做法等,详图无反索引。
4.平面分段定位尺寸标注不全,楼地面标高标注不全。
5.室内门未编号,剖面图中的室内门窗未标高度。
6.剖面图未标建筑总高度尺寸。
7.位于电梯旁的卧室未作隔声处理,椭圆形的教室未考虑声学处理措施。
8.漏标房间名称、标高、未说明外门窗抗风压、水密性、气密性及隔声等性能要求,漏注明防水的抗渗等级,未说明采用安全玻璃。
9.缺少必要的放大平面图(如剧院的池座、楼座平面放大图)。
10.立面图未注明材料的名称和颜色。
11.缺必要的计算书(如建筑面积、视线、声学、卫生洁具、热工与节能等)或计算安不规范、不符合要求。
12轻质砌块墙体仍采用红砖墙体的图例。仍采用普通水泥砂浆砌筑砌块。
13栏杆高度未从可踏面处起算。
14人防抗爆隔墙及挡墙,战时封堵材料不符合03年的新规定。
15.坡屋顶建筑高度计算与确定不符合有关规定,以至高层建筑当多层建筑来设计。
16.平、立、剖和大样对不上,图纸目录和图纸对不上。
17.热工与节能、隔声设计意识淡薄,未提上日程。
设备井如果非要是在前室开门,就必须要设甲级防火门,这是根据防火的精神得出的结论,江苏的地方规范有要求,但有些地方不行,大家做方案时就不要做这样的东东了,自己给自己的麻烦。人防防火分区的门为甲级防火门。
下面我再摘抄部分杭州地方对规范中未明确部分的专家会议的纪录,希望对大家都能有启发,对于规范有些条文的理解,我觉得还是有作用的。
一、规范未作规定的内容(a类)
1.高层民用建筑与单层、多层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应按《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执行。
2.商住楼上部住宅的安全疏散可按纯住宅的要求进行消防设计。商场部分应按3m一层换算成纯住宅层数,不足3m按一层确定。
3.半地下汽车库参照《建规》半地下室的规定确定。半地下汽车库规范未明确的消防设计内容按地下汽车库的要求执行。
4.公寓式办公楼应按办公楼的要求进行消防设计;酒店式公寓应按高级住宅的要求进行消防设计。
5.工业建筑内有部分楼层设置办公用房时,该建筑应定性为工业建筑,但办公用房部分应按民用建筑进行消防设计。
6.一、二层耐火等级菜市场的防火分区间每层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1.1条的规定增加加1.0倍,单层敞开式菜市场的防火分区间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限。
7.底层商业服务网点层高超过5米时应按两层进行计算。
8.招待所、旅馆不宜设置在集贸市场内。当必须设置时,招待所应用为独立的防火分区设计,且招待所出口应与市场出口分开设置。
9.塔式住宅是指以共用楼梯或楼梯与电梯组成的交通中心为核心,将多套住房组织成一个单元式平面,且每套进户门至楼梯间门或前室门的距离不超过10m的住宅。单元式住宅是指由多个住宅单元组合而成,每个单元均设有楼梯或楼梯与电梯的住宅。通廊式住宅是指由共用楼梯或电梯通过内、外廊进入各套住房,且至少有一套住宅的进户门至楼梯间门或前室门的距离超过10m的住宅。
10.多层建筑的玻璃幕墙及防排烟设计可参照《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相关要求执行。
11.摩托车车库宜独立设置。当地下汽车库内设有摩托车位时,其车位数应按停放汽车的车位数来计算。
12.对附属于建筑底部的商业服务用房,且每个商业服务用房总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2,当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 h的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h的不燃烧体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时,可设置一个独立的疏散楼梯。
13.除防火墙两侧门窗的窗间距应达到规范要求外,其他住宅分户墙,楼梯间隔墙两侧门窗的水平距离不作要求。
14.对按要求应设置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但不需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地下汽车库,若其采用防火卷帘作防火分隔时应在卷帘两侧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且应联动控制防火卷帘。Ⅲ类及以下地下车库当设置机械防排烟系统时,同时应设置自动报警系统。
15.地下车库排烟系统和排风系统合用管道时,在火灾状态下,排烟口应结合防烟分区自动打开,排风口应自动关闭。
16.《高规》第7.6.6条中涉及的场所可采用水喷雾灭火系统等有效的固定灭火系统。
17.临时高压给水系统设气压罐增压设施不可替代屋顶消防水箱,规范另有规定除外。
18.多层建筑中,高度超过12米的中庭,宜设置机械排烟装置。
19.楼梯间正压送风,加压送风量与余压两者均应同时满足规范要求。在检测时,应采取测余压这个指标。
20.用防火玻璃加自喷保护的方法不能代替防火墙。
21.红外线感应自动门、旋转门设于安全出口时,该门附近应另设便于人员疏散的平开门。
22.室内消火栓不应设在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及其非合用前室内(住宅建筑执行确有困难时除外)。
23.消防电梯宜到达各使用层。
24.商店的疏散人数应按每层营业厅建筑面积乘以面积折算值和换算系数计算。地上商店的面积折算值宜为50%~70%,地下商店的面积折算值不应小于70%。
25.住宅楼梯到达建筑裙房的屋顶后,可通过独立的疏散楼梯到达室外地面,楼梯的数量及疏散宽度应满足疏散要求。
26.大开间办公楼内任何一点到最近疏散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超过30米。
27.“丁”字型内走道上的房间的门在计算安全疏散距离时,可按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疏散距离的要求考虑其中袋形走道部分的长度应加倍计算。
二、规范已作规定,但不明确或要求不够详尽的内容(b类)
28.立地式民房仅作为住宅用房使用时,应按住宅楼的要求进行消防设计。但其内部若设有其他使用功能用房时,则应按公共建筑的要求进行消防设计。
29.当建筑高度为24米至50米的高层公共建筑的标准层不明确时,以主体建筑的总建筑面积作为划分一、二类高层建筑的标准。当主体建筑的总建筑面积1.8万平方米时,则为一类建筑,否则,为二类建筑。
30.有关建筑高度的定义,统一以室外设计地面到其檐口或屋面面层的高度为准。
31.设于住宅建筑底层的层高不大于2.2米的自行车库、储藏室可不计层数,住宅顶层为两层一套的跃层,可按1层计,其它各层的跃层以及顶层为多于两层一套的跃层应计入层数。
32.丁戊类厂(库)房的柱、梁采用无保护层的金属结构时,可视为二级耐火等级,但使用甲乙丙类液体或可燃气体的部位,应采用防火保护措施。
33.不应采用在室外油罐与多层民用建筑之间设置防火墙的方法来缩短两者之间的防火间距,规范另有规定除外。
34.城市加油站的贮罐、加油机与居民厨房之间的防火间距应参照其与民用建筑之间防火间距的要求执行。
35.高层建筑登高面侧应设置登高操作场地,且登高操作场地应根据消防登高车的操作要求进行设计。在确有困难时,高层建筑登高面可分段设置,但应便于登高救援。
36.液化石油气储罐与消防水池取水口的距离,应按《城镇燃气设计规范》执行。
3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局部修订条文中的“一个厅、室”,是指歌舞厅、卡拉OK厅(含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厅)、夜总会、录像厅、放映厅、桑拿浴室(除洗浴部分外)、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中的一个独立单元,该单元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小时的隔墙和1.0小时的楼板与相邻厅、室或场所隔开,且该厅、室疏散出口不少于2个,疏散门为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上述厅、室之间的隔墙上不能开设门窗洞口。
38.非敞开前室内不得开设住宅用户的采光窗。
39.消防供电负荷等级应按规范确定,当地供电部门提供的供电负荷等级可为参照依据。
40.在火灾情况下,高层民用建筑的室内消防用水量不应考虑补水;适用《建规》的建筑,当市政管网能保证连续补水时,消防水池容量可减去火灾延续时间内补充的水量。
41.设有无风管空气调节系统的建筑,在防火设计时,可不按设有空气调节系统的标准执行。
42.气体灭火系统防护区的围护结构及门、窗的耐火耐压应严格按规范的要求执行。
43.湿式报警阀不得设于消防控制室内。在确有困难时,湿式报警阀可设于管道井内,但应便于操作并应设置排水设施。水力警铃的设置应符合规范要求。
44.设置在多层建筑的首层、二层、三层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当采用2h的隔墙和1h的楼板与其他场所或同一场所的其他部位隔开,且设有两个独立的安全出口时,若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2可不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建筑面积不超过计500 m2可不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45.地下汽车库的汽车疏散坡道在直通室外处或可不设置防火卷帘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46.设有住宅的综合楼,住宅的疏芨楼梯应独立设置。
47.地下汽车库每个防火分区都必须设置两个直通室外的人员疏散的安全出口(Ⅳ类汽车库除外)。
48.水泵房、发电机房等设备用房不得利用直通室外的汽车疏散出口作安全出口。
49.与地下锅炉房、消防水泵房、消控中心直通的疏散楼梯,可作为其直接对外的安全出口。
50.10层至18层的单元式住宅每个单元可设一个安全出口的条件:⑴十层、十一层的单元式住宅应设置封闭楼梯间,各单元楼梯应在屋顶连通。⑵十二层至十八层的单元式住宅应设置防烟楼梯间和消防电梯,各单元楼梯应在屋顶连通,且单元之间的隔墙应按防火墙的要求进行设计。
三、规范有明确规定,但较难执行的(c类)
51.设置在民用建筑地下一层的锅炉房,应符合以下规定:⑴每台蒸汽锅炉的额定蒸发量不超过4t/h,额定蒸汽压力不超过1.6Mpa。每台热水炉的额定出力不超过2.8Mw,额定出水温度不超过95℃。⑵蒸汽锅炉房的总蒸发量不超过20t/h,热水锅炉房的额定出力不超过14Mw。⑶直燃型冷热水机组可设于地下二层,其容量参照热水锅炉配置。⑷锅炉房的设置位置,其墙体、楼板耐火等级以及汇爆面积均应符合有关规范要求。⑸锅炉间、油泵间、日用油箱间均应设置火灾报警系统、固定灭火系统及机械通风系统。⑹储油罐及所有油管道必须有可靠的静电接地,其接地电阻不宜大于30欧姆。
52.对体量较大建筑所需要的丙类液体埋地储罐可在建筑不同侧设置,但每侧储量不得超过15m3,总储量不得超过30m3。
53.防烟楼梯间及封闭楼梯间内不得设置管道井、电缆井,当符合下列条件时,消防前室内可设置管道井和电缆井:⑴竖井每层封堵。⑵检修门采用甲级防火门。
54.变压器室可设置在多层建筑的地下一层,但其消防设计应按《高规》相关要求执行。
55.在符合楼梯间的各项疏散安全要求的区域内,楼梯间的位置可以改变。
56.高层建筑防烟楼梯间在底层可形成扩大的前室。
57.当住宅底层商业网点内设置室内消火栓有困难时,可采用下列方法:⑴室内消火栓移设于建筑外墙上。⑵采用增设室外消火栓的方法来弥补。
四、规范有规定,但需要加强消防安全措施的(d类)
58.超过100米的高层建筑(除塔式住宅外)不得设置剪刀楼梯。楼上的说的是这条吧,这可能确实是地方规定,规范没说,我只提醒一点就是剪刀楼两上出口最好不要和消防电梯共用前室,及有可能通不过,也确实不是很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