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省管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委),省直及部属驻豫有关单位:
根据有关规定,为做好2015年度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延续注册工作,现将有关延续注册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办理范围
二、办理时间
按照属地化管理各市建委、省直及部属驻豫勘察设计单位应对延续注册人员的继续教育证书原件等材料严格把关(注:如所在地市建委管理系统内核查不到继续教育内容,报省级材料应附继续教育证书原件)。于2015年11月9日至18日上报省注册办。
三、申报材料
1.延续注册申请表1式1份;
2.继续教育登记证书复印件1份;(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和注册化工工程师可暂不提供继续教育证明材料。)
3.上一注册期内完成的项目业绩证明1份;
4.延续注册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定的劳动合同(必须是劳动部门监制的,且聘期不少于1年)。
四、注册费、执业印章费
根据国家最新规定,十一月一日起,所有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申报注册申请者,每人只交纳执业印章费70元(由印章厂收取)。
五、联系方式
联 系 人:杨晓霞
联系电话:0371—69153922
2015年10月19日